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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与窦彬、林珍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平执字第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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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麻兰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冷继承,镇长。被执行人窦彬,男,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林珍花,女,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

本院作出的(2000)平经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窦在强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