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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张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平执字第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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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职工。被执行人李某。职工。

本院作出的(2000)平民初字第2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窦在强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