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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1

赵竹堂与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1)平执字第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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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竹堂,农民。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苏光辉,村委主任。被执行人平度市李园山前双金电镀厂,地址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山前村。法定代表人赵学堂,厂长。被执行人许锦强,农民。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青民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华审判员:窦在强审判员:黄永亭

书记员:刘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