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淑海,男,1971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招远玲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金城路88号。被告滕军伟,男,汉族,农民,住招远市。被告刘文芳,男,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招远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张淑海负担。
审判员:满文杰
书记员:李文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