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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毛雪艳与赵秀芳、董文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平民一初字第2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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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雪艳,女,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度市。被告赵秀芳,女,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董文喜,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李美芳,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雪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雪艳负担。

审判员:代玉光

书记员:李文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