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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王辉、娄永利等与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自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亳民一终字第00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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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永利,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亮,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负责人:吴华,总经理。原审原告:王继福,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辉、娄永利与被上诉人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自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王继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王辉、娄永利在诉讼中提出申请,请求对豫P×××**号中型作业车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杜亚莉审判员:刘晓慧代理审判员:范荣鑫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