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辉,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娄永利,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金桥路与锦绣路交叉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亮,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路**。负责人:吴华,总经理。原审原告:王继福,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辉、娄永利与被上诉人商丘银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自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王继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王辉、娄永利在诉讼中提出申请,请求对豫P×××**号中型作业车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杜亚莉审判员:刘晓慧代理审判员:范荣鑫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