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花苑小学,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曹路。法定代表人:许文梅,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东风,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德英,女,194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郑慧慧,女,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松涛,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靖,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花苑小学因与被上诉人马德英、原审被告安松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未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程斌代理审判员:任静代理审判员:范荣鑫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