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曙光,男,1969年0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兵,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民,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云,女,1964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陈敬溪,该分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王昱霁,男,1991年04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上诉人汤曙光因与被上诉人吴建民、张秀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审被告王昱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曙光又于2012年12月14日以已与吴建民、张秀云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曙光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曙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上诉人汤曙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震代理审判员:任静代理审判员:范荣鑫
书记员:欧阳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