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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2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与吴允奇、亳州市万里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2)亳民一终字第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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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二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负责人:周峰,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允奇,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亳州市万里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建安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肖乾高,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允奇、一审被告亳州市万里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万里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及认为内容详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

宣判后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吴允奇是实际车主,为实际被保险人,根据规定,交强险和商业险不赔偿被保险人。2、吴允奇实际住院61天,治疗终结后未评定伤残也未留下后遗症,一审认定其误工天数151天无依据。吴允奇未构成伤残,不需要两人护理,一审认定其90天后期护理期间没有依据。为此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合理部分,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查明事实同一审。

本院认为:1、吴允奇虽为实际车主,但事故发生时其不在车上,应属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且本案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及被保险人是亳州万里物流公司。故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应在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吴允奇各项损失。2、吴允奇的出院记录及出院诊断证明上载明:建议休息三个月,一个月内避免下地负重用力,住院期间陪护两人,休息期间陪护一人。故一审认定其误工天数为151天(61天+90天)、住院期间需两人陪护、后期护理期间为90天,休息期间需一人陪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天安保险亳州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亚莉代理审判员:刘晓慧代理审判员:罗胜

书记员:孟艳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