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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树彬申请执行黄应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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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树兵,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应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郑树兵申请执行黄应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长民初字第118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应科家庭经济困难,且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