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树兵,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黄应科,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郑树兵申请执行黄应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1﹥长民初字第1184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应科家庭经济困难,且长期在外打工,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长民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