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福君,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安县五矿镇金锣村玉和组。申请执行人许朝珍,女,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洋森,男,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兴文县僰王山镇胜合村**。公民身份号码:511528199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洋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本院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被执行人李洋森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李洋森应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领取的赔偿款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成关云
书记员:舒玉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