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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王俊成被执行人陈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2013)江安执字第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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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俊成,男,193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陈光勇,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王俊成申请执行陈光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19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光勇现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许锦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