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德兵,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刘玉,女,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易萍,女,1989年9月7号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德兵、刘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江安民初字第21号)中,经查,被执行人易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孙德兵、刘玉表示在易萍赔偿孙玉忠(系孙德兵父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后另行协商赔偿事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象桥审判员:成关云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曹昌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