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化,男,194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孙玉龙,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孙玉宏,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申请执行人孙玉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执行人田克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化、孙玉龙、孙玉宏、孙玉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2﹥江安民初字第1164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化、孙玉龙、孙玉忠3人特别授权孙玉宏为其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孙玉宏与田克荣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田克荣共支付孙化、孙玉龙、孙玉宏、孙玉忠人民币217031.31元,此款分期支付。田克荣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孙化、孙玉龙、孙玉宏、孙玉忠8000元,从2015年起,每年的2月28日前田克荣支付孙化、孙玉龙、孙玉宏、孙玉忠12000元,直到将其所欠的217031.31元还清为止。二、利息部分孙玉宏表示待本金还清之后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安民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象桥
书记员:陈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