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兴友,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南溪区。申请执行人刘德会,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南溪区。被执行人李高财,女,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江安县。
本院在执行朱兴友、刘德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高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3﹥江安民初字第66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高财外出,去向不明,家中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朱兴友、刘德会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江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泽审判员:陈象桥代理审判员:刘萍
书记员:罗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