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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绍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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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绍波,男,汉族。

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人民币16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