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同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修,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绍波,男,汉族。
上述当事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案款人民币165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执行费人民币50元交至本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