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少波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少波,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少波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46元,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周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