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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唐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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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世,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唐晓明,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方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晓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6月13日审结,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支付案款本金1492元、诉讼费25元,合计1517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67元,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替被执行人预交,本院已在案款发还过程中,将案款和执行费合计1567元一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案款逾期付款利息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群生审判员:李恒义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黄英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