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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西执仲字第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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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五桥新村19排1-5号法定代表人龚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宝宝,汉。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宝宝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2第95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物业费2049.7元,仲裁费358.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欠物业费、仲裁费共计2408.2万元。现在被执行人周宝宝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西仲调字第95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