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五桥新村19排1-5号法定代表人龚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宝宝,汉。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周宝宝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2第95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执行。执行标的物业费2049.7元,仲裁费358.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所欠物业费、仲裁费共计2408.2万元。现在被执行人周宝宝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出具了书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仲裁委员会(2012)西仲调字第954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奎生审判员:康耀先代理审判员:李唯
书记员:孙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