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双卫,男,30岁,1983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商州市,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八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商中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双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五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二年九月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00四年十一月十九日、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二0一一年五月十日经本院(2004)宝中法刑二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2006)宝中法刑二执字第395号刑事裁定(2009)宝中法刑二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2011)宝中法刑二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二年、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李双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双卫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13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李双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双卫准予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代理审判员:陈瑾慧
书记员:唐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