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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珍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宝刑二执字第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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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黄珍横,男,39岁,1974年10月08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珍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二月六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一0年七月五日,经本院(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1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黄珍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珍横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1个积极,在2011年获得劳积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黄珍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珍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代理审判员:陈瑾慧

书记员:唐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