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随羊,男,50岁,1963年05月04日出生于陕西省周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高随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六月十日、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2010)陕刑执字第27号、62号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八年十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以罪犯高随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随羊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高随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随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代理审判员:陈瑾慧
书记员:唐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