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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加燕故意杀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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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宋加燕,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通中刑一初字第00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加燕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9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苏刑终字第0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2009年1月16日,该院又以(2009)苏刑执字第000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4月30日,该院还以(2011)苏刑执字第016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宋加燕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宋加燕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加燕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加燕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