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中如,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中如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皋刑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中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中如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中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中如撤回上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3)皋刑初字第01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杜开林审判员:方永梅代理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姚晨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