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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程显福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鲁刑三终字第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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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故意杀人文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显福,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罗朝晖、周世艳,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显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青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显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显福与其弟弟程某均系山东省莱西市李权庄镇东南众水村村民。1999年10月23日16时许,程某因琐事到本村村民被害人姜某甲家与姜某甲理论,后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至该村372号程显福家门口,程显福闻讯上前和程某一起与姜某甲厮打。期间,程显福持刀朝姜某甲左胸部捅刺一刀,致其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程显福作案后逃匿,于2012年9月1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程显福之弟)证实,1999年10月23日下午,其在大哥程显福家喝酒,听说姜某甲找其三哥的事,后其到姜某甲家理论,与姜某甲言语不和发生厮打,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姜某甲挥舞,姜某甲及其子姜某乙持木锨追打其至程显福家门口。逃跑过程中,其将水果刀扔掉。程显福闻讯出门,与姜某甲厮打在一起,其与姜某乙厮打。周围人喊程显福把姜某甲捅了,其将程显福拉回家,程显福说他用剥牛皮的刀把姜某甲捅了。后其与程显福逃跑了,其在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王某(姜某甲之妻)证实,1999年10月23日16时许,程某到其家找姜某甲。17时30分,姜某甲回家,二人言语不和打了起来,程某拿出一把刀朝姜某甲挥舞,姜某甲让姜某乙报警,程某将刀子一扔向北跑了,姜某甲在后面追赶。姜某乙拿着木锨,骑自行车报警去了。其追到姜淑良(姜叔亮)家附近,见其婆婆孙彩凤抱着姜某甲在哭,姜某甲左胸全是血,程显福挥舞着一把长剑。姜某甲被送到医院后死亡。(3)孙彩凤(姜某甲之母)证实,1999年10月23日16时许,程某到其家找姜某甲。不久,姜某甲与姜某乙回来了,其看到程某向北边跑边喊你来吧,来我杀你。姜某乙持木锨追程某,其让姜某甲把姜某乙叫回来,并跟在后面。其走到姜淑良(姜叔亮)家附近,见姜某甲从北面跑过来,倒在地上,左腹部出血了。后姜某甲被送往医院了。(4)证人姜某乙(姜某甲之子)证实,1999年10月23日16时30分,其下班回家,其父姜某甲与程某在家门口争吵,姜某甲打了程某两耳光,程某推着自行车边走边骂,并掏出一把刀子,其从其母亲手中夺过一把木锨追程某,程某捡起一块砖头朝其扔过来,其就往回跑,碰到姜某甲,姜某甲让其打110报警。其到村民刘希臣家打了报警电话。后往回走,看到孙彩凤抱着左前胸受伤的姜某甲躺在地上,程显福拿把长刀在街上挥舞。(5)证人李某(程显福之邻居)证实,1999年10月23日16时30分,其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看到姜某甲拿着木锨与拿杀猪刀的程显福在厮打,程某在拉程显福,姜某甲用木锨拍程显福头部四五下,程显福用胳膊挡开木锨,用杀猪刀朝姜某甲的胸部捅刺了一刀,姜某甲转身走了几步倒在地上,胸部全是血。姜某甲母亲孙彩凤边哭边帮姜某甲捂着伤口,程某把程显福拉回家,程显福回家拿出一把长剑,在街上边舞边骂。后姜某甲被拉走了。2、勘验、检查笔录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刑)勘字(1999)520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莱西市李权庄镇东南众水村东北部村民程显福住房前侧胡同内。程显福住房东20米是一南北街道,街道向南与东西大街相通,南北街道东侧由北向南依次是孙洪建、刘云、姜叔佳、姜爱英、姜叔亮住房,由程显福住房到姜叔亮住房西侧街道上断续有滴落血迹,在村民姜叔亮住房西侧距房北端510cm、东距院墙30cm处地上有范围3040cm血迹(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到案后,程显福指认了其家门口就是其持刀将姜某甲捅伤致死的地方。3、鉴定意见 (1)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出具的(西)公(刑)鉴(尸)字(1999)0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姜某甲左胸前乳头上有内下外上3.5cm创口,创缘齐,创角内锐外钝,创腔内无组织间桥,深达胸腔,左胸腔内积满血性液体,心包有2.6cm破口,左心室有2.2cm破口,深达室腔,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致伤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2)山东省莱西市公安局出具的西公法物检字(1999)第60号法医物检报告书证实,死者姜某甲血性为B型,现场提取的可疑血迹中检出B型人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程显福供述,1999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其酒后在家中睡觉,被打闹声惊醒,出门看到姜某甲父子在打程某。其上前与姜某甲打了起来,其用胳膊挡开姜某甲的铁锹,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他胸腹处捅了一刀,姜某甲就跑了。程某说被打得浑身疼,其就回家拿出宝剑追姜某甲父子,没追上,其就在街上叫骂。后听说姜某甲不行了,其就逃跑了,在各地打工至被抓获。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显福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姜某甲要害部位,致姜某甲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程显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程显福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程显福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程显福不存在杀人的故意,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程显福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其无罪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程显福不存在杀人的主观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程显福在侦查机关及一审开庭时均供述其持刀捅刺被害人身体,并曾供述捅在被害人胸部;程显福之弟程某则否认持刀捅刺被害人姜某甲,并证实程显福对其说用剥牛皮的刀捅了被害人;被害人姜某甲之妻王某证实,虽然程某到其家中时拿出一把刀,但在逃跑时将该刀扔到周万菊家的平房顶上,其将该刀拿回家了,该证言与程某关于未捅刺被害人的供述吻合;证人李某证实,其看见程显福用一把杀猪刀捅在被害人姜某甲的胸部,并证实未看见程某当时带刀,该证言与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相印证,且与程显福的供述、程某的证言供述吻合,证实了程显福持刀捅刺被害人姜某甲胸部致其死亡的事实。程显福在与被害人姜某甲殴斗过程中,持锋利的尖刀捅刺被害人胸部,致其心脏破裂死亡。从程显福捅刺的部位、力度看,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故原判认定程显福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显福的以上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程显福指定辩护人程显福系初犯、偶犯,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显福持刀杀人,致人死亡,且无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有赔偿意愿,但无实际赔偿行动,也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本应严惩,但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程显福此前并无前科劣迹,故依法从轻判处其无期徒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显福因琐事持刀捅刺被害人姜某甲胸部,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程显福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程显福的上诉理由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殿韬审判员:何传斌代理审判员:辛丽英

书记员:周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