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成明,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渝一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4年11月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高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7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8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8月7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黄成明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成明,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蒲宏斌代理审判员:吴宝山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龚玮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