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继茂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继茂,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作出(2001)渝二中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继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03年11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高法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2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1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至2021年2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继茂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继茂,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继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继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方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