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荣,男,29岁,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渭中法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五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执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九年四月十九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24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七年六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审判员:贾建设
书记员:唐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