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夏国磊,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保山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1)保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国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00)云高刑复字第46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三年一月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云高刑执字第1300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五年一月二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2127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00七年四月十日、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夏国磊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国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被评为二○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夏国磊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夏国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