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定泽,男,1967年1月9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0)大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定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0二年十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云高刑执字第2769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二00八年十月二十日、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定泽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定泽在服刑期间,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中多次受到奖励,被评为二0一二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定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定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2年10月10日起至2013年3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刀文兵审判员:张红代理审判员:张作洲
书记员:尹卫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