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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蒙栓娃减刑裁定书

(2012)宝刑二执字第00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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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蒙栓娃,男,52岁,现在宝鸡监狱服刑。

二00三年六月六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蒙栓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六年一月十四日、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分别经本院(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罪犯蒙栓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蒙栓娃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监狱计分考核中获得19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蒙栓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蒙栓娃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小波审判员:张跃怀审判员:贾建设

书记员:吕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