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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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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包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表示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炳奎

书记员:傅晓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