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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金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金东刑初字第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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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7日被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3)279号起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金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望府街××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轻微碰撞,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并扭打,被告人金某用拳头打中被害人王某脸部致其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所受损伤系轻伤。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金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陈某、盛某的证言;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金公物鉴(伤检)字(2013)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侦破经过;调解协议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某当庭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余瑾玫

书记员: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