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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蔚承林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13)鼓刑初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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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蔚某某,男,35岁。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2013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诉刑诉(2013)4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身体受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蔚某某归案后能坦白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谷平

书记员:王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