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任×,男,54岁(1959年4月14日出生)。1977年9月因打架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彦,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红,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男,55岁(1958年2月1日出生)。2007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2009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6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刑诉(201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杨×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荣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周红、张彦,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陈雅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任×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任×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是引发本案的直接起因;被害人是死于冠心病,任×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任×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杨×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杨×的行为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杨×没有想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才造成死亡结果;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主要责任,杨×有自首情节,且在他人纠集下参与犯罪,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故建议对杨×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于2013年5月25日晚在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西里居委会东侧棋牌室内,因将支×(男,殁年57岁)的妻子误认为是棋牌室经营者的妻子,引发支×的不满,并击打了任×一拳,被人劝开后,任×离开棋牌室,并将此事告知被告人杨×。当日21时许,被告人任×、杨×来到棋牌室,在棋牌室门前,与支×发生争吵,后互殴,被他人劝开后,支×倒地死亡。经鉴定,支×系冠心病发作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疼痛等因素可以构成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被告人任×作案后于2013年5月26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杨×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任×、杨×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的近亲属表示对任×、杨×的行为予以谅解,并撤回对二被告人的民事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5日晚上,她和丈夫支×在皂君庙西里姓蒋的棋牌室打牌。大约晚上8时40分许,有一个男的来到他们打牌的桌前,她不认识这人,后来知道这人叫任×。当时支×在打牌,她坐在姓蒋的旁边看,任×就说她是姓蒋的媳妇,姓蒋的说不是。打完那把牌支×站起来对任×说:怎么说话呢?她看见任×躲了一下,就出去了。她当时没看见支×打任×。过了约十分钟,任×叫来一个男的,后来听说叫“杨三”,二人在棋牌室门口,“杨三”问支×是哪儿的。后“杨三”跟支×吵了起来,“杨三”让支×出去,支×就出去了,她也跟出去了。当时支×面朝东站在棋牌室门口,“杨三”和任×面朝支×,她站在支×旁边。三人相互吵,“杨三”手里拿着个易拉罐冲她挥了一下,没打到她,支×就让她回棋牌室打110。她回到棋牌室打电话报警,再出棋牌室见支×仰面倒在地上。怎么打的她没看见。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陈×对24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第14组9号照片上的男子(杨×)即是对支×进行殴打的外号叫“杨三”的人;第16组4号照片上的男子(许×)即为对支×进行殴打的人。2、证人蒋×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5日21时许,他在棋牌室玩牌,任×和许×进来,许×去另一桌看,任×到他这桌前。他这桌上还有剧×、支×和一个姓张的女的。支×坐在他右边,支×的妻子陈×坐在他左侧。任×过来冲着他说了句:“这是你媳妇吗?”,他当时就解释说:不是。大家谁都没说什么,这把牌打完后,支×站了起来冲任×就说:“你丫知道她是谁媳妇吗?”任×说不知道。支×说:“不知道你丫瞎说”,并打了任×一拳,打到脖子或脸上。任×就瞪着支×,什么话也没说。许×过来将任×拉走了。他们继续打牌,一个姓卢的女的把他换下来。大约过了半个小时,他在厕所听见任×说:“你出来,你出来”。他出来看见杨×站在棋牌室的门口,支×往外走,任×在支×前面都往外走,他也跟了出去,见支×站在棋牌室门口,杨×和任×面朝支×,相距一米左右。杨×质问支×:为什么打任×,让支×给个说法。支×说:打就打了,怎么着。杨×和支×就吵了起来,他就在中间劝。他把杨×拉到九号楼的院里,对杨×说:别打架,支×有病。杨×说自己还有病呢,就又去棋牌室门前找支×去了。他跟过去,杨×和支×两个人还是吵架,吵着吵着,支×和杨×相互推搡起来,推了两三下,支×用手指着自己的头对杨×说:“有本事你往这打”。杨×用手中的易拉罐朝支×扔过去,砸到了支×的头上,双方就打了起来。支×打了杨×头和肩膀三四拳,他就从后面拉杨×。这时,任×上去左手抓着支×肩膀打了支×头上两三拳。许×过来拉支×,他又拉任×就将双方拉开了。支×去棋牌室里拿了一个锅出来,用锅打杨×和任×,还将杨×推倒在地。之后他们就将双方拉开了。双方相距七八米左右,支×站着嘴里骂骂咧咧的,后向南走了约两三米就倒在地上。他打了120和999。只有杨×和任×打了支×。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蒋×对48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第9组4号照片上的男子(任×)即是那个殴打死者头部的姓任男子;第10组9号照片上的男子(杨×)即为殴打死者头部的“杨三”;第11组1号照片上的男子(支×)即为被“杨三”和姓任男子殴打致死的人;第12组4号照片上的男子(许×)即为一直在拉架的许×。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蒋×仔细观看监控录像后指出:8号楼通道录像中,21:06:13监控画面中从右下角走出的上穿蓝色半袖T恤,下穿深色裤子男子是任×,任×走到了屏幕左上侧的饭馆门前坐下;21:06:23监控画面中从左下角走出的上穿深色半袖T恤,下穿浅色裤子正在打电话的男子是许×,后许×走到任×身前,跟任说话,21:18:00监控画面中从右上方走出的上穿深色半袖T恤,下穿浅色裤子的男子是“杨三”(后来知道叫杨×),“杨三”走到任×和许×身前说话,21:23:44监控画面中3个人从饭馆座位起身,向屏幕右下方走去,走在最前面的是任×,任×左手后面的是“杨三”,右手后面的是许×,3人每人手里拿着一个易拉罐饮料,21:33:18监控画面中从右下方走出的第一个手拿易拉罐饮料的男子是杨×,第二个手拿易拉罐走出的男子是任×,第三个正在打电话的男子是许×。9号楼通道录像中,21:28:09监控画面中右上角靠左侧的上穿黑色半袖上衣,下穿浅色裤子的人是“杨三”,“杨三”旁边上穿竖条纹半袖上衣,下穿浅色裤子的人是他,他当时在劝“杨三”别吵了,一直把“杨三”劝到了9号楼院门口,说了大概1分钟,然后“杨三”就离开了。21:29:40监控画面中右上角“杨三”走到了棋牌室门口,21:31:30监控画面中右上角开始有人打斗;21:31:43监控画面中右上角上穿深色上衣,下穿浅色裤子的男子是“杨三”,“杨三”脚踢上穿白色半袖上衣,下穿深色短裤的胖子(支×),后来胖子将“杨三”打倒,许×将支×劝走,拉到了屏幕左上角劝,之后许×就离开了;21:32:26监控画面中右上角出现的靠右侧的上穿蓝色半袖上衣,下穿深色裤子的男子是任×,在任×左侧手拿一个平底锅上穿深半袖上衣,下穿浅色裤子的男子是“杨三”,二人走到胖子身边,但没有动手,吵了几句;21:32:36监控画面中上穿白色短袖上衣,下穿深色短裤的胖子自己倒在了地上,倒地的人就是死者支×。3、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5日20时许,他在皂君庙东里碰到任×,就说一起去对面一个安徽老板“小皮帽”开的棋牌室玩。他跟任×到“小皮帽”开的棋牌室,任×到“小皮帽”坐的麻将桌看“小皮帽”打麻将,他在另外一张桌子看别人打麻将。过了没多长时间,跟“小皮帽”一起打牌的一个男的站起来打了任×胸口一拳,他赶紧上前劝架。对方指着任×说:“有你这么说话的吗,我媳妇你非说是别人媳妇”,任×站在那没说话。这时他手机响了,他出门接电话,任×也跟着他一起出门了。他见任×也在打电话,他们边打电话边沿着路往胡同北侧走,走到一家小饭店门前坐下。他问任×给谁打电话,任×称给“杨三”打电话,说“三哥”一会儿过来,他们就在小饭馆门口等。大约22时许,“三哥”步行来到小饭馆,问任×怎么回事,任×说了棋牌室发生的事。“三哥”问任×怎么办,任×就说:都岁数不小了,别再回去惹事了。“三哥”说:“那你平白无故挨了一拳,咱回去问问他是怎么回事”。“三哥”和任×就往“小皮帽”的棋牌室走,他跟着。他走的慢了几步,等他到棋牌室门口时就看见“三哥”、任×和那个高个男的推搡着从棋牌室出来,旁边很多人跟着出来劝架。他看人很多也没打架,就没过去。他听见任×跟那个高个的男的说:对不起,说错话了。那个男的说:“没你那么说话的”,语气挺横的。这时,“三哥”上前问那个高个男的说:“你没说错过话吗?”那个男的说:没有。“三哥”说:“你白活了”。那个高个男的说:“你白活了”。“三哥”用手里拿的听装可乐瓶朝那个男的脸部砸了过去,砸到那个男的脸上了。那个高个男的转身就朝棋牌室屋内走,后拎着一个炒锅走出来,“三哥”见状用手指着自己的脖子跟高个男子说有本事就朝这砍,高个男子抡起锅打到“三哥”脖子的位置。任×看“三哥”被打了,也冲过去和对方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任×用脚踹了高个男子几下,高个男子用锅砸到任×的左眼睛的位置。他赶紧过去把高个男子劝开了。他看高个男子没有继续追打的意思,就转身准备看看“三哥”和任×的情况,没走两步就听见“咣当”的声音,回身发现高个男子已经仰面躺在地上,“三哥”和任×已经往马路东侧方向走了,他也跟过去。“三哥”和任×走到东侧棋牌室门口坐了下来,他站在不远处观察打架现场的情况,大约一个多小时后,“三哥”和任×从马路东侧的棋牌室方向走了出来,“三哥”对任×说:自己回家拿手机,让任×回家开上车再来接自己。后“三哥”就朝自己家步行离开了,任×骑着电动车走了。当晚22时许,棋牌室老板“小皮帽”打来电话说:人去了。他随后给任×打电话问:任在哪儿?说人够呛。任×就把电话挂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许×对36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第5组4号的男子(任×)就是那个殴打死者头部的姓任的男子,第6组9号的男子(杨×)即为殴打死者头部的绰号为“杨三”的男子,第7组1号的男子(支×)即为被“杨三”和姓任男子殴打致死的人。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许×仔细观看监控录像后指出:8号楼通道录像中,21:06:13监控画面中从右下角走出的上穿蓝色半袖T恤,下穿深色裤子男子是任×,任走到了屏幕左上侧的饭馆门前坐下;21:06:23监控画面中从左下角走出的上穿深色半袖T恤,下穿浅色裤子正在打电话的男子是他,他打完电话后走到任×身前,跟任说话;21:18:00监控画面中从右上方走出的上穿深色半袖T恤,下穿浅色裤子的男子是杨×,杨走到俩人身前说话;21:23:44监控画面中他们3人从饭馆座位起身,走在最前面的是任×,任×左手后面的是杨×,右手后面的是他,他们每人手里拿着一个易拉罐饮料去了棋牌室;21:33:18监控画面中从右下方走出的第一个手拿易拉罐饮料的男子是杨×,第二个手拿易拉罐走出的男子是任×,第三个正在打电话的男子是他。9号楼通道录像中,21:31:30监控画面中右上角开始有人打斗;21:31:43监控画面中右上角上穿深色上衣,下穿浅色裤子的男子好像是杨×,杨有用脚踢人的动作,后被上穿白色半袖上衣,深色短裤的胖子打倒,他将双方拉开,把胖子拉到了屏幕左上角劝别再动手了,后他就离开了;21:32:25监控画面中右上角往屏幕下方走的男子是他,在他身后屏幕右上角靠右侧出现的男子好像是任×,靠左侧手里拿着锅的男子好像是杨×,他们3人走到胖子身前,当时没动手;21:32:36监控画面中上穿白色短袖上衣,下穿深短裤的胖子自己倒在了地上;21:32:45他们3人离开棋牌室。4、证人剧×的证言证明:5月25日晚上8点多,她在皂君庙东里的棋牌室打麻将,一起打麻将的有死者、棋牌室的老板蒋×、还有一个姓张的大姐。死者的妻子陈×坐在蒋×边上看蒋打牌。这时,许×和老任进来,许×到其他桌看人家玩牌。老任见陈×坐在蒋×旁边就问蒋×:“这是你媳妇啊?”,蒋×说:不是。死者就不干了,站起来问老任怎么说话呢,连续质问老任,之后打了老任肩膀一拳,老任当时没说话,许×过来把老任拉走了。过了半个小时,大约21时许,“杨三”进来跟死者说:“你出来”,死者站起来就跟“杨三”出去了,她也跟着出了棋牌室。“杨三”和死者在争吵,老任和许×站在死者边上没说话。“杨三”质问死者为什么打老任,吵着吵着双方就骂起来了,“杨三”用手里拿着的加多宝易拉罐打了死者头部一下,老任也用手里的加多宝易拉罐打了死者头部一下,死者就用手推二人,好像把杨三推倒了。死者跑回棋牌室拿了一个炒勺出来与“杨三”和老任打了起来,肯定打到“杨三”一下,三人具体怎么打的她没看清楚。这时陈×在拨打110报警,她见三人分开了,死者向南走,脚步踉跄,走了没几步就摔倒在地。她拨打急救电话,急救车到了之后就告诉陈×,人死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剧×对48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辨认后,指出第1组4号照片上的男子(任×)即为殴打死者的较瘦较高男子。第2组9号照片上的男子(杨×)即为殴打死者的较瘦男子。第3组1号照片上的男子(支×)即为本案死者。第4组第4号照片(许×)即为一直在拉架的人。5、证人冯×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25日21时20分许,他准备开车去接女友正倒车时有人敲玻璃,他看是玩牌时认识的“杨三”,就聊了两句,当时跟“杨三”一起的还有两个人,他都见过,但不知道叫什么。聊天中得知“杨三”等人要去棋牌室找“支三”聊聊,他当时看其中一个人脸上有点肿,三个人都挺生气的,就开玩笑说:“这么大岁数了,别打架就行,支三有心脏病,还做过心脏搭桥”。他从车后备箱里给“杨三”拿了3听王老吉饮料,“杨三”等3人就走了。他开车到小区南边门口买烟,听到棋牌室这边有人吵吵,过来看见“杨三”和“支三”在棋牌室门口互骂,骂了一会儿,“杨三”不是推就是打了“支三”一下,他赶紧拉“杨三”,后和棋牌室蒋老板把“杨三”连拉带劝地拉到9号楼院门口。后“杨三”又返回棋牌室门口,“支三”手里拿着一个锅,出来打了“杨三”和另外一个人。当时乱哄哄的他没看清楚,过了几分钟,“支三”就倒地上了,“杨三”和另一个被“支三”用锅打的人往北走了。“杨三”和“支三”吵架后,是“杨三”先动的手。“支三”用锅打了“杨三”和另外一人后,被打的人肯定还手了,因当时很多人围成一圈,他没看清。6、证人李×1的证言证明:她和任×是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5月25日20时许,她和任×遛弯时遇到许×,许×叫任×去打牌,二人就走了。过了约半个小时,任×打来电话让她赶快回来,她听电话中任×的声音很慌张就感觉不对,跑回和任×分手的地方,见任×坐在小区的椅子上,许×在不远处站着。她见任×左眼有伤,意识到打架了就问怎么回事,任×没说话。过了一会儿,马路对面停了一辆999急救车,看到急救车后任×心里没底,说到附近医院打听一下,看看人怎么着了。任×和她回家开车先到皂君庙接了一个男的,后她打车到了北医三院,急诊的护士说刚送过来一个50多岁的男的应该抢救不过来了。她认为这个男的就是和任×打架的人,她跟任×说人不行了,劝任×到公安局自首,任×说等天亮跟任的姐姐交代一下公司的事再自首。他们就开车回家了,没多一会儿,警察就把任×带走了。7、证人李×2的证言证明:他是999急救中心医生,2013年5月25日晚上,他接到指挥中心布警,到达皂君庙附近一小区路边,当时一名男子倒地。对男子进行检查,发现该人瞳孔放大,生命体征消失,心电图为零电位,后将该男子送至北医三院急诊科。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她是北医三院急诊科医生,支×于2013年5月25日22时25分被999急救车送到急诊科时,已无自主呼吸,无自主心跳,送进抢救室后,抢救了大约40分钟,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临床上看是猝死症状。9、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海淀区皂君庙西里居委会东侧棋牌室门前。中心现场为街道路面,东侧为一无名棋牌室;西侧为皂君庙西里居委会,皂君庙西里居委会北侧为皂君庙西里8号楼。在棋牌室内厨房的厨桌桌面上提取炒锅一个,分别提取炒锅锅把及锅底上脱落细胞各一处。在北距棋牌室屋门5米,东距棋牌室2.35米处街道地面上提取地面血迹一处。支×尸体被送至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提取支×心血一份。大钟寺派出所民警移交王老吉饮料瓶一个及鲜橙多饮料瓶一个,在王老吉饮料瓶及鲜橙多饮料瓶上各提取脱落细胞一处。以上物证一并送交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10、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鉴(病理)字(2013)第16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支×左枕部头皮片状擦挫伤1处,大小为12.0厘米×11.0厘米,周围头皮肿胀。左上中切牙处牙槽窝空虚出血。颈部右侧上段片状皮肤擦挫伤1处,其右下方可见散在短条状划伤。左腋窝前壁条片状皮内出血3处。左肘部散在片状挫伤多处,右上臂内侧片状挫伤2处。经对该尸体进行尸表及解剖检验:其左枕部头皮片状擦挫伤1处,对应位置头皮下血肿,左侧脑蛛网膜下腔片状薄层出血,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倒地时磕碰可以形成。左上中切牙牙齿脱落,其特征符合钝性外力形成。颈部右侧上段片状皮肤擦挫伤,造成颈部皮下小片状出血、甲状软骨被膜外小片状出血,该损伤符合钝性外力形成。其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周围软组织出血,符合钝性外力损伤特征,胸外按压可以形成。双上肢散在片状皮肤擦挫伤多处,其特征均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上述损伤均为非致命性损伤。其左心室前壁可见广泛陈旧梗死灶,心冠状动脉内膜增厚,管腔纤维化,伴大量淋巴细胞、浆细胞浸润,管壁小血管增生,扩张充血,管腔狭窄约Ⅲ度以上,心肌间质纤维化,大片状心肌被纤维组织替代,残存心肌肥大,心肌间质小血管内膜增厚,管腔狭窄,心内膜增厚,纤维组织增生。病理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态粥样硬化,管腔狭窄达Ⅲ度以上;陈旧性心肌梗死。鉴定意见:①支×系冠心病死亡。②情绪激动、外伤疼痛等因素可以构成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11、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物证)字第[HD2013WZ275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陈×是支×1的生物学父、母亲,在上述基因座中,从遗传学角度已经得到了科学合理的确信。12、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物证)字第[HD2013WZ169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7号检材(地面血迹)为支×血样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13、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司鉴(毒物)字(2013)第FYA1302502-2013DW1124号《毒物检验报告》证明:在支×心血中未检出乙醇。1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航空医学研究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两份分别证明:2013年5月26日任×被诊断为左眼周软组织损伤;杨×被诊断为左耳开放性外伤,右肩关节软组织挫伤。15、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京海公司鉴(临床)字(2013)第2197号和第219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两份分别证明:任×、杨×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16、当庭播放案发案现场8号楼通道和9号楼通道的监控录像分别证明:2013年5月25日21时许,任×、许×先后坐到路边饭馆前摆放的椅子处,十多分钟后,杨×走入画面,到任×、许×旁边说话。后任×等3人起身离开。当日21时26分许,棋牌室门口聚集多人,他人将杨×劝离棋牌室门口,后杨×又走回棋牌室门口,之后发生打斗,杨×踢踹了支×,被劝开后支×倒地。17、999指挥中心出具《电话受理登记单》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出具《急诊病历记录》证明:呼救开始时刻为2013年5月25日21:28:29,病人支×,后支×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经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初步诊断猝死。1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出具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户名为任×的银行卡于2013年5月25日分7次取款共计人民币2万元。19、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的《出院记录》证明:支×于2012年8月16日入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型心绞痛、陈旧性前壁心肌梗死、冠状动脉支架术后、心律失常、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房颤动、起搏器植入术后、心脏扩大、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病、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2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的《病历材料》复印件证明:杨×于2012年3月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双下肢动脉闭塞症、周围动脉粥样硬化、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1级、高脂血症。21、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分别证明:2013年5月25日21时26分,陈×电话报警称在皂君庙西里9号楼东侧棋牌室门口有人打架,其老公支×与另外三名男子打架,后支×倒地。2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分别证明:2013年5月25日接报案后,经走访、工作,认定任×、杨×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5月26日6时许,民警在海淀区大钟寺133号院将任×抓获。当日10时许,杨×到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投案自首。23、《呈请劳动教养批示表》证明:1977年任×因伤害被劳动教养三年。24、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分别证明:2007年3月杨×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天。2009年9月杨×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5、《法医学尸体检验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复印件分别证明:支×于2013年5月25日死亡,同年8月14日火化。26、《调解协议》证明:被告人任×、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4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接受上述赔偿款,表示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撤回民事起诉。27、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害人支×及被告人任×、杨×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情况。28、被告人任×的供述证明:2013年5月25日20时或21时许,他和许×一起到海淀区大钟寺皂君庙西里一个棋牌室,老板外号叫“小皮帽”,他们进屋有两到三桌在玩麻将,麻将馆老板那桌坐了5个人,有一个女的坐在老板旁边,他误认为坐在老板旁边的女的是老板的老婆,就问了一句:“这是你老婆啊?”老板说:不是。坐老板另一侧的男的就站起来,说:“你瞎说什么啊?”同时给了他左胸一拳,他说:“说错话了,你也不能打人啊。”那个男的说:“就打你了,怎么着?”说着还要打,被旁边的人给劝开了。他出去给“杨三”打了个电话说在棋牌室被人打了。“杨三”赶过来后问许×:谁打的?许×说:“可能是农科院的。”“杨三”说:“那就找丫说道说道”。他们三个人谈这件事时,来了一个跟许×和“杨三”都认识的男的给了他们每人一听王老吉饮料,他们三人拿着饮料刚要进棋牌室,那个男的就堵门口了,“杨三”指着那个男的问:“你丫怎么打人啊?”那个男的说:“打了你又怎么了,有本事你找我去”。“杨三”和那个男的对着骂,越骂越急,那个男的从棋牌室门后超出一个平底锅,“杨三”伸着脑袋说:“有本事你打啊,你打听打听我老杨。”那个男的揪着“杨三”的脖领子用平底锅打“杨三”,给“杨三”打了一个跟头,“杨三”就拿王老吉砸那个人。两人对着打,可能是“杨三”用王老吉打到那个男的脑袋了,那个男的举起拿铁锅的手还要打“杨三”,他迎上去抢,被那个男的打了左眼一铁锅,后他打了男子两拳,还踢了腿两三脚。棋牌室老板过来把那个男的手里拿的铁锅抢下来,“杨三”也被拉到旁边。那个男的就去追“杨三”,没追多远就仰面倒在地上了,倒地的声音挺大的。后他和“杨三”、许×就到对面的一个棋牌室门口看着,听说倒地的那男子挺严重的,他和“杨三”就走了。“杨三”让他开上车后去杨家接杨,他接上“杨三”后,还取了两万元钱。后他知道对方没救了,“杨三”说:不行就跑路吧。他觉得跑不掉,后给了“杨三”一万元钱,“杨三”就打车走了。他开车回到住处后被抓。他叫“杨三”,就想让“杨三”帮他出出气,打对方一顿。29、被告人杨×的供述证明:5月25日晚上,他在家睡觉接到老任打来的电话说:在棋牌室被人打了,让他去一趟棋牌室。他到棋牌室门口看见老任和许×,老任说:因错把别人的妻子认成是棋牌室老板的妻子喊了一声,这人不干了,把老任打了。他就问老任想怎么办,老任说:去找那人说说去。他就跟老任、许×一起进了棋牌室,老任指了打人的人,他就跟这个人讲理。这人问他们是什么意思,并说出去说。他就跟着这人出了棋牌室,老任和许×也出了棋牌室,刚出棋牌室他转身问这人什么意思,这人用手推他,他用手中的易拉罐扔向这人,砸到这人头部,这人从棋牌室出来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炒勺,打了他头部两下,把他左耳朵划破了。他也踹了这人腿两脚。后他和老任、许×向北走,没走多远听见南边“哐”的一声,他没看就直接回家了。他从家里出来在皂君庙西里见到任×和许×,在路边说这事时,一个认识的男的给了他们三人每人一听饮料。这人叫大千。事发后他回到住处,晚上九十点钟,任×打来电话让他下楼,给了他一叠钱。他们进棋牌室时,听棋牌室的人说对方的男子刚做完支架手术,后又见男子倒地,觉得不对劲,第二天,他就去了派出所。对于杨×的辩护人所提杨×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且不顾他人劝阻,又与任×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二被告人均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所提杨×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到案后在预审期间自始至终均供称其没有打被害人,也未用手中的饮料打砸过被害人。杨×的供述与在案证据所证实的内容不符,杨×虽系主动投案,但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杨×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任×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于冠心病,任×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证实,支×一颗牙齿脱落,颈部有皮肤擦挫伤、划伤,双上肢有多处皮肤挫伤等损伤,上述损伤符合钝性外力所致,结论为支×系冠心病死亡;情绪激动、外伤疼痛等因素可以构成其冠心病发作的诱因。证据证实任×、杨×不仅击打了被害人,还是造成被害人情绪激动的责任人,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任×的辩护人所提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任×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以及杨×的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主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在任×认错人后的处置方式不当,后又与被告人互殴,对案件的发生、发展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项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于任×的辩护人所提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希望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杨×的辩护人所提杨×是在他人纠集下参与犯罪,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杨×因琐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他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害人的直接死因是冠心病导致死亡,外伤疼痛、情绪激动只是导致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且任×、杨×及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发展负有一定责任,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故可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且宣告缓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任×、杨×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任×、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本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相阳人民陪审员:霍秀萍
书记员:李静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