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团结,男,1983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团结犯放火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团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团结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团结系放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团结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团结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蒋团结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团结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鹏志审判员:董海军审判员:李沐华
书记员:张昕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