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信金,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2月2日被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经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澧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澧检刑诉(2013)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信金犯放火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爱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吴家然、贾述坤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美凤担任记录。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信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信金恣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信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信金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信金的刑期自2013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爱民人民陪审员:吴家然人民陪审员:贾述坤
书记员:彭美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