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韦柒久放火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柳铁刑初字第2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放火文书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韦柒久,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壮族,文肓,现住柳州市柳江县

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3年7月8日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柒久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柒久于2013年7月22日死

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任春喜审判员:

书记员:黄华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