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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农江前放火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龙刑初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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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放火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农江前,男,1983年8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龙州县。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4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2月16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18日因患严重疾病被龙州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现已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9日以龙检刑诉(201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农江前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农江前于2013年6月10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伟清代理审判员:黄立光人民陪审员:程子强

书记员:农小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