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张伟杰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放火文书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杰,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成田镇沙陂面前片一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日被羁押,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杰犯放火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杰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以放火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张伟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伟杰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伟杰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伟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把,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韦晓明人民陪审员:高建民人民陪审员:彭建新

书记员:陈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