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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德杰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商刑初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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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放火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德杰,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商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商河县。2007年10月2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3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3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河县看守所。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济商河检公诉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德杰犯放火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秀杰、被告人周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德杰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周德杰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方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德杰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16年6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长:赵雷鸣审判员:王玉亭人民陪审员:翟淑娟

书记员:吕宪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