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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荆卫华律师所与吉林佰新建筑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浑执备字第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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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

法定代表人荆卫华,主任。被执行人吉林佰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万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

本院作出的(2013)浑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于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