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荆卫华,主任。被执行人吉林佰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万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惠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
本院作出的(2013)浑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于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