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端志,男,汉族。被执行人汪崇举,又名汪涛,男,汉族,。
申请人刘端志与汪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端志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督促王崇举支付借款10000元。立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向汪崇举送达了支付令。在法定期限内汪崇举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扣划其存款10000元。申请人刘端志已将执行款10000元全部领回。案件执行费17元由申请人由汪从举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商南县人民法院(2013)商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林生审判员::何厚清审判员::何显空
书记员::汪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