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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新兴与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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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罗新兴,男,生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日,汉族,住本市建华小区**楼。被执行人韩宝华,男,生于一九六二年一月八日,汉族,住本市钢管厂家属区。被执行人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石鼓镇赵家村**。法定代表人韩宝华,任总经理。

罗新兴与韩宝华、陕西金耘塑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13)金民督字第0000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7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杨文审判员:张晶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