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负责人职红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卫,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田五一,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十成,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四,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
冻结被执行人田五一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玉明审判员:王保平审判员:康健
书记员:梁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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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支行。负责人职红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海卫,男,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田五一,男,1964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十成,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小四,男,1964年7月31日出生。
冻结被执行人田五一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玉明审判员:王保平审判员:康健
书记员:梁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