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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汤某与汤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3)安执一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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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4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某,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借款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9日作出(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汤某于2002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02)安民督字第21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孟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