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孙某某在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韵支行的工资存款10800元到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