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书印,男。被执行人商洛金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负责人。
林书印与商洛金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2)商市法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由商洛金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林书印欠款200292.89元,负担诉讼费100元。该支付令生效后,商洛金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2000元。权利人林书印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林书印提供被执行人商洛金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的房屋租赁费4000元执行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分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2)商市法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党军生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