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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安阳市某公司与孙某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08)安执字第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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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安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某公司。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56年3月10日生,汉族。

安阳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孙某某货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立案执行,现因孙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孙某某在鹤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韵支行的工资存款10800元到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向东审判员:郑石成审判员:王庆林

书记员:彭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