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晋忠,男,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丽萍,女,1963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昔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已向被执行人张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丽萍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张丽萍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丽萍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昔阳县支行的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乃武
书记员:付亚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